江西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
赣质监标发〔2009〕7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和《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并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内控产品标准,不需备案。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五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发布之前应通过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十条 专家组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组织。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江西省标准化专家人才库或各设区市标准化专家人才库中遴选。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用户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 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见附件1)。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并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受理备案部门分工如下:
第十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注册章,应有如下内容: (三)有效期。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第十九条的,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左上角加盖备案专用章。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一份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返还企业。如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备案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其产品标准编号的顺序号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备案登记号重新编号。 第二十五条 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个别技术内容需要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5),报送原审查专家组确认同意并经备案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者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证明,经审核同意后,可变更企业名称。 第二十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复审情况。 第五章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备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复审且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无标准生产处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不符的,应终止标准的实施,由受理标准备案的部门撤销其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元月15日前,将上年度受理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情况的书面形式汇总报给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见附件6)。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doc 相关附件: 附件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登记表.doc 相关附件: 附件3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格式.doc 相关附件: 附件4声明.doc 相关附件: 附件5企业产品标准变更登记表.doc 相关附件: 附件6年度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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