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赣质技监局标发〔2001〕10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三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 第二章 地方标准的计划 第六条 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草案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草案进行审查、汇总、协调并将批准后的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下达。 第三章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 第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的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简要过程、确定主要内容的论据,主要试验的分析,综合报告、技术经济论证,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 第九条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书,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编写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同时完善编制说明,并填写好《江西省地方标准报审表》,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审查。 第十一条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时,邀请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测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查形式有会审和函审两种。主要对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内容是否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编写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参加审查人员应在《江西省地方标准申报表》中签名。
第十二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地方标准报批稿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报送的材料为(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后,须在30日内向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报送的材料为: 第十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备案通知书》后,将批准的地方标准整套材料一份退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退负责起草单位。 第十五条 地方标准由负责起草单位统一印刷 ,印刷时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册》,同时将备案号印在地方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印刷好的地方标准的正式文本,应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三十份。 第四章 地方标准的复审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审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地方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复审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对于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在修订后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地方标准科技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 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 第二十条 为贯彻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地方发展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各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农业标准规范的代号、编号: 第二十二条 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程序参照省地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农业标准规范发布公告和标准文本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备案。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还须报一份材料给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农业标准规范的编写、印刷,参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