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地方标准管理
当前位置>质量探索栏目>精品文章>
研究中心: 0791-86350397
标准评审: 0791-86350089
编码中心: 0791-86350202
文献中心: 0791-86350156
院办公室: 0791-86350283
地址: 南昌市南昌县金沙二路1899号(莲塘三中对面,12-14楼)

精品文章

论立法技术条文不重复规则与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 ——《标准化法》第25条强制性标准反向效力的积极意义
作者: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9/01/04
摘要:《标准化法释义》将《标准化法》第 25 条解释为“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失偏颇,站在法解释学的整体主义立场上,本条款实际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的反向效力,从强制性标准的效力来源、范围与适用对象三方面可以发现反向效力规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强制性标准;反向效力;整体主义;域外管辖
版权所有:江西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备案号: 赣ICP备14006876号    联系我们  Tel:(0791)86350283    fax:(0791)86350283
地址:南昌市南昌县金沙二路1899号(莲塘三中对面,12-14楼)